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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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認定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學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需達到學生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2. 在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學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需達到一百人以上或學生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根據教育部最新資料,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認定是以每三學年重新進行一次。這意味著學校需要在每三年內重新符合上述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原住民重點學校。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在2019年符合了上述的學生人數條件,那麼該校將獲得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認定,並在2022年再進行一次認定程序,以確定該校是否仍然符合認定條件。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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