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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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地方政府在制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後的六個月內,應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告應制定的原住民族教育方案,供其查閱。 此規定是為了確保地方政府制定的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得以有效執行,並且便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了解和監督相關的原住民族教育方案。地方政府在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方案時,必須遵循上述規定,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以確保相關的計畫和方案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夠為原住民族提供適切的教育機會和資源。 例如,一個位於某個原住民族地區的縣政府在制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後,應該在六個月內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提交制定的原住民族教育方案。這樣可以讓中央機關了解和審核相關的方案,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和監督,以確保該地區的原住民族教育得到適切的發展和支持。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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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