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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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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的合併或停辦,應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而其他的辦理方式和程序,則適用公立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的規定。 根據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合併程序:合併前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依規定進行公告、評估、協商和確定實施計畫等程序。 - 合併效力:合併後,原有的學校結立相關事物應無憑、經濟財產及設施應全面合併。 然而,針對原住民重點學校的合併或停辦,在進行程序時還需要遵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具體來說,需要重點考慮原住民族地域特性、社會文化特色、原住民族語言特色等因素,並且與相關的原住民族代表或應該參與的利害關係人進行協商、聽取意見,以確保原住民族教育的需求得到充分照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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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