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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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第1項規定了原住民幼兒的定義,指的是在每個學年的9月1日滿2歲至入讀國民小學前的孩子。這表示在這個年齡範圍內的原住民幼兒有特殊的教育需求,需要受到特殊照顧和支持。 該條第2項規定了優先權辦理的方式。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原住民幼兒和其他符合法律優先入園資格的人數沒有超過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收的名額,則必須准許他們入園。然而,如果原住民幼兒和其他符合法律優先入園資格的人數超過可招收的名額,則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抽籤,並須提前公告抽籤地點和時間。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幼兒在接受教育方面享有公平的機會,並建立符合他們需求的教育體系。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非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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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