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該法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這意味著中央政府要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制定原住民族教育的發展計畫。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參考中央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依據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制定教育方案,並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地方政府要參考中央的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並根據地方原住民族的文化特性制定相應的教育方案,並向中央政府的教育主管機關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參考資料,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旨在確保原住民族的教育權益,並促進原住民族教育的發展。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合作,制定相應的教育計畫和方案,以確保符合原住民族文化特色和需求的教育機會得到提供。這樣的法規保障,可促進原住民族的教育發展,並提供更多的教育機會給予原住民族學生。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案專款辦理原住民教育及原住民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
立法理由明定原住民族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支應。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二。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立法理由一、依據本法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分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辦理。原條文第一項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二。 二、隨原住民人口數從民國93年的44萬2,917人,到民國102年10月的53萬2,600人,十年增加20%,相關原住民族教育需求更是逐年遞增,但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之比例,十年來卻均未調整。 三、相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有關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比例,已二次修正提高其比例(從民國89年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提高為民國100年的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將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比例,由百分之一.二,提高為百分之一.九,以因應原住民族教育預算需求。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地方政府應依前項計畫,參酌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訂定教育方案,並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順應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之需要,落實相關重要政策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三、第二項明定地方政府應依第一項所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研訂教育方案,並應報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備查,以確保該計畫之落實。
明定原住民族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支應。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依據本法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分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辦理。原條文第一項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二。 二、隨原住民人口數從民國93年的44萬2,917人,到民國102年10月的53萬2,600人,十年增加20%,相關原住民族教育需求更是逐年遞增,但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之比例,十年來卻均未調整。 三、相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有關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比例,已二次修正提高其比例(從民國89年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提高為民國100年的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將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比例,由百分之一.二,提高為百分之一.九,以因應原住民族教育預算需求。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順應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之需要,落實相關重要政策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三、第二項明定地方政府應依第一項所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研訂教育方案,並應報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備查,以確保該計畫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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