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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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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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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
原住民
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
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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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就學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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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課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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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師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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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終身教育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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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研究、評鑑、獎勵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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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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