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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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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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9條,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這表示學校有義務推動健康促進活動,並著重培養學生建立健康的生活行為。有關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教育部相關規定和指引文件,例如教育部所發布的「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等。這些文件提供了相關的指引,以協助學校建立健康促進活動,例如提供健康教育課程、設置健康宣導活動和提供相關資源等。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制定)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之宗旨,促進學生健康,規定學校應積極辦理視力保健、口腔保健、健康體能、安全教育與急救、營養教育、藥物濫用防制及性教育等健康促進活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6 制定)
配合本法之宗旨,促進學生健康,規定學校應積極辦理視力保健、口腔保健、健康體能、安全教育與急救、營養教育、藥物濫用防制及性教育等健康促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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