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應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6 條,學生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應以入學資格證件所列載的內容為準。這意味著學生的學籍資料應該根據入學時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護照等)上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來確定。 作為範例,假設一位學生在入學申請時提供的護照上列載著他的真實姓名為張三,出生年月日為1990年1月1日。根據學籍規則的要求,學校應該使用這些資料作為該學生的學籍資料,除非有其他合法的文件證明這些資料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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