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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校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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