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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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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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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37條,在校生或畢業生若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必須檢附由戶政機關發給的有效證件,並向原校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此外,畢業生的畢業證書,也需要由原校進行改註並加蓋校印。若畢業生所就讀的學校已經停辦,則可以直接向教育部報備並進行核辦。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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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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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7 條規定:「在校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