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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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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成績完善者,由教育部給予獎勵;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教育部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或限期改進,逾期不為改進者,得依法命其停辦或解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11條,對於成績完善的學術研究機構,教育部將給予獎勵。然而,如果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教育部有權根據情節對其進行糾正或限期改進。如果該機構逾期不進行改進,教育部可以依法命令該機構停辦或解散。在這種情況下,教育部有權對學術研究機構進行行政處分以維護法律和許可條件之執行。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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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成績完善者,由教育部給予獎勵;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教育部得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