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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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應於度開始兩個月內造具專兼任研究人員名冊,報請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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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 10 條規定,學術研究機構於設立之日起兩個月內,應編製專兼任研究人員名冊,並向教育部提交核備。這意味著學術研究機構在成立後的兩個月內,必須將專兼任研究人員的名單整理出來,並提交給教育部進行核定。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學術研究機構是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的學術研究單位,例如大學、學院等。學術研究機構的設立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審核和核備程序。而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學術研究機構能夠及時準確地向教育部報告機構內的專兼任研究人員名冊。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大學的學術研究機構在2022年1月1日成立,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10條的規定,該大學需要在成立後的兩個月內(即2022年3月1日之前)完成專兼任研究人員名冊的編製工作,並向教育部提交核備。這個名冊應該包括了該學術研究機構的所有專職和兼職研究人員的姓名和相關資料。教育部將對這份名冊進行審核,核定符合相關規定後予以核備。 請注意,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推論和解釋,並沒有具體涉及到設立學術研究機構的具體案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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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