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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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及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將研究計畫、經費預算及研究成果、結算報請教育部備查。關於臨時特殊事項,應隨時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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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9條,學術研究機構在每年的開始前兩個月以及結束後兩個月,需要分別向教育部提交研究計畫、經費預算、研究成果以及結算報告,供教育部備查。對於臨時特殊事項,則需要隨時向教育部提交專案報告並核備。 這個規定確保了學術研究機構在研究活動中的透明度和財務監督。學術研究機構需要在每年的特定時候向教育部提供相關文件,以便教育部能夠了解和審核研究計畫的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以及研究成果的發展情況。同時,臨時特殊事項的報告也使得教育部能夠及時了解學術研究機構在特殊情況下的研究活動。 參考資料: 教育部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X0040001)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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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