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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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得接受政府機關、公私企業機構之委託研究或訓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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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學術研究機構可以接受政府機關、公私企業機構的委託進行研究或訓練事宜。這表示學術研究機構有權與政府機關或企業合作,進行相關研究或訓練計畫。這些計畫可能包括研究特定領域的問題,或提供企業所需的培訓課程。此外,學術研究機構也可以根據此規定接受政府機關或企業機構的委託進行其他相關的研究或訓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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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