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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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運用傳播媒體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辦理民眾進修及繼續教育,以提供彈性多元學習管道,實現全民終身學習社會,特設空中大學,並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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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條的規定,該條例的目的在於運用傳播媒體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提供民眾進修及繼續教育的機會,以實現全民終身學習的社會。根據教育部於2001年公告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校長、教師、學生及學業機構參與空中大學課程的開設、教學及學習製作,以及相關規定的執行,都在該條例的範疇內。例如,校長及教師需具備相關資格、經驗及專業知識,並遵循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中所規定的教學原則與品質保證標準。學生則需符合相關入學資格及學習要求。同時,該條例也規定了空中大學的組織架構、運行方式、課程設計及評核機制等內容。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七條規定設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訂定本條例之立法依據。 二、本大學由教育部設立,其名稱定為「國立空中大學」。
(0840712 全文修正)
為使用視聽傳播媒介方式辦理成人進修及繼續教育,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制定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央及省(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原法案名稱為特定現有國立空中大學個別適用,未能涵蓋周延,爰予以修正之。
(1030103 全文修正)
為運用傳播媒體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辦理民眾進修及繼續教育,以提供彈性多元學習管道,實現全民終身學習社會,特設空中大學,並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按法律之制定,原無需引據另一法律作為依據,爰刪除原條文中有關大學法授權之法源規定。 二、另原條文末段有關本條例與其他法令適用順序之規定,因未指明特定之其他法律為何,且本條例有應適用其他法律之相關事項,均已於個別條文中直接明定,爰予刪除。 三、為配合第十四條,放寬空中大學公開招生錄取全修生之年齡為未滿二十歲,並避免與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產生解釋上之疑義,爰將空中大學教育之對象由「成人」修正為「民眾」,以期明確。 四、空中大學設立目的在於運用傳播媒體實施遠距教學,辦理民眾進修及繼續教育,提供民眾彈性自主之學習管道,便於民眾自主安排時間在家或任何地點進行學習,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又第四條業規範空中大學採多元媒體實施教學,爰酌修本條例之立法宗旨及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訂定本條例之立法依據。 二、本大學由教育部設立,其名稱定為「國立空中大學」。
本條例之制定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央及省(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原法案名稱為特定現有國立空中大學個別適用,未能涵蓋周延,爰予以修正之。
一、按法律之制定,原無需引據另一法律作為依據,爰刪除原條文中有關大學法授權之法源規定。 二、另原條文末段有關本條例與其他法令適用順序之規定,因未指明特定之其他法律為何,且本條例有應適用其他法律之相關事項,均已於個別條文中直接明定,爰予刪除。 三、為配合第十四條,放寬空中大學公開招生錄取全修生之年齡為未滿二十歲,並避免與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產生解釋上之疑義,爰將空中大學教育之對象由「成人」修正為「民眾」,以期明確。 四、空中大學設立目的在於運用傳播媒體實施遠距教學,辦理民眾進修及繼續教育,提供民眾彈性自主之學習管道,便於民眾自主安排時間在家或任何地點進行學習,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又第四條業規範空中大學採多元媒體實施教學,爰酌修本條例之立法宗旨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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