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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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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條,該條例中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這意味著教育部負責中央政府層面的空中大學的設置管理,而直轄市政府負責直轄市層面的空中大學的設置管理。例如,如果某個直轄市要設置一所空中大學,則該直轄市政府即為該空中大學的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4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係以視聽傳播媒介為主方式,實施成人進修教育;以普遍提高國民教育文化水準,改進人力素質為目的。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設立之目的及性質。

(08407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

(0881230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業務之調整,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1030103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立法理由原條文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40618 制定)

國立空中大學設立之目的及性質。

(0840712 全文修正)

明定主管機關。

(08812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業務之調整,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1030103 全文修正)

原條文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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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