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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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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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條,該條例中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這意味著教育部負責中央政府層面的空中大學的設置管理,而直轄市政府負責直轄市層面的空中大學的設置管理。例如,如果某個直轄市要設置一所空中大學,則該直轄市政府即為該空中大學的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4 版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係以視聽傳播媒介為主方式,實施成人進修教育;以普遍提高國民教育文化水準,改進人力素質為目的。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設立之目的及性質。
(08407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
(0881230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業務之調整,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1030103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立法理由原條文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40618 制定)
國立空中大學設立之目的及性質。
(0840712 全文修正)
明定主管機關。
(08812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業務之調整,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1030103 全文修正)
原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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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