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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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市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全國情形設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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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3條,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市立。國立空中大學的設置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全國情形後核准。而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則需要直轄市主管機關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設立。這條規定確定了國立與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的設置程序及權限分配。 例如,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某個直轄市希望設立一所直轄市立空中大學,該直轄市主管機關需要先將相關資料及申請文件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以核准。中央主管機關將根據全國情形進行審查,並根據相關條件及要求來決定是否核准該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的設立。只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直轄市才能正式設立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立法沿革 4 版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除採用電視教學、廣播教學外,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 電視教學與廣播教學之教學節目,由本大學聘請教師會同教育部指定之電視電臺或廣播電臺製播。 面授,係於各地區專設學習指導中心,進行研討、實驗、實習、專題作業或疑難講解;書面輔導,係由本大學以教材、參考資料或作業,指導學生研習。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之教學方式及其實施原則。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省(市)立。國立者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設立之,省(市)立者由省(市)政府報請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立法理由明定空中大學設立方式。
(0881230 修正)
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市立。國立者,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設立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報請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業務之調整,將「省(市)立」修正為「直轄市立」及「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市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全國情形設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立法理由依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國立空中大學之教學方式及其實施原則。
明定空中大學設立方式。
配合臺灣省政府業務之調整,將「省(市)立」修正為「直轄市立」及「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依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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