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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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必修科目名稱、學分數、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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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2條,空中大學的必修科目名稱、學分數、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都由空中大學自行訂定。如果是國立空中大學,則需要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是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則需要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然後再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規主要是設定了空中大學必修科目的相關規定,包括科目名稱、學分數、施教方式、講授時間等。根據法條的要求,每個空中大學需要自行制定這些細節,並提供給相應的主管機關備查。國立空中大學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則需要先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報備,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透過這些程序,確保了空中大學必修科目的設置符合相關法規並經過相應主管機關的審查。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得報經教育部核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立法理由為建立空中教學之一貫體制,目前附設於其他各校之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附設於國立空中大學為宜。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得設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有關事宜。 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除由空中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教學外,並得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
立法理由明定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人員。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必修科目名稱、學分數、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之事項,包括空中大學必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空中大學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爰予整併。另本條係配合第四條,為使中央主管機關了解空中大學對於各科目施教之方式究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何種教學方式,爰修正其訂定程序為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為建立空中教學之一貫體制,目前附設於其他各校之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附設於國立空中大學為宜。
明定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人員。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之事項,包括空中大學必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空中大學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爰予整併。另本條係配合第四條,為使中央主管機關了解空中大學對於各科目施教之方式究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何種教學方式,爰修正其訂定程序為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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