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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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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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1條,空中大學的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該校自行訂定。若是國立的空中大學,則需要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若是直轄市立的空中大學,則需要報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再由其轉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確保了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的合法性和統一性,並確保了相關資訊的透明度和規範性。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應依需要備置教室、視聽室、圖書室、個別輔導室、實驗或實習設備及其他必要之教學設施。 前項設施,得商洽當地校、院或社會教育機構提供。
立法理由學習指導中心有關之必要設備及其設置原則。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及聘任,依大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大學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移列本條規範,並明定空中大學應訂定獎懲規定,以合法律保留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學習指導中心有關之必要設備及其設置原則。
明定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
一、本條新增。 二、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大學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移列本條規範,並明定空中大學應訂定獎懲規定,以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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