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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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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1條,空中大學的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該校自行訂定。若是國立的空中大學,則需要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若是直轄市立的空中大學,則需要報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再由其轉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確保了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的合法性和統一性,並確保了相關資訊的透明度和規範性。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應依需要備置教室、視聽室、圖書室、個別輔導室、實驗或實習設備及其他必要之教學設施。   前項設施,得商洽當地校、院或社會教育機構提供。

立法理由學習指導中心有關之必要設備及其設置原則。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及聘任,依大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大學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移列本條規範,並明定空中大學應訂定獎懲規定,以合法律保留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0740618 制定)

學習指導中心有關之必要設備及其設置原則。

(0840712 全文修正)

明定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大學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移列本條規範,並明定空中大學應訂定獎懲規定,以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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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1 條規定:「空中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