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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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大學擬訂。組織規程,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依各該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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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4條,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大學自行擬訂。對於國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而對於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則應報該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員額編制表方面,對於國立空中大學,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對於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則應按照該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的制定需要相應的主管機關核定才能生效。 參考資料: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行政院法令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35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其餘有關事項,難以一一列舉,爰作概括性規定。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組織規程,由各大學訂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立法理由明定空中大學應訂定組織規程。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大學擬訂。組織規程,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依各該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參酌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私立者,報本部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縣(市)立者,依各該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將原條文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空中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之規定予以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國立空中大學其餘有關事項,難以一一列舉,爰作概括性規定。
明定空中大學應訂定組織規程。
參酌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私立者,報本部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縣(市)立者,依各該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將原條文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空中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之規定予以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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