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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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等事項,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2.空中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教學及學術研究發展之需要,訂定教師權利義務及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納入學校章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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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5條的規定: 1. 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等事項,應依據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這表示空中大學教師的分級、聘任、資格以及相關程序等事項,需要遵守大學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的規定,大學教師的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以及不續聘等事項都需要經過評審委員會的審議。因此,空中大學教師進行相關事務時,也需要遵守這些程序。 2. 在適當的情況下,空中大學可以訂定教師權利義務以及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這些規定可以包括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程序。這些規定需要納入學校章則,在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並納入聘約。 舉例來說,空中大學可以根據教師法和相關法規,訂定教師在教學和學術研究發展上的權利和義務。此外,空中大學也可以在學校章則中規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具體程序。這些規定需要在校務會議經過審議並通過後,才能納入教師的聘約中。 總結而言,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5條,空中大學教師的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等事項需要遵守大學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同時,空中大學可以依據教學和學術研究發展的需要,訂定教師的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並納入學校章則和聘約中。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8407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文字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等事項,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教學及學術研究發展之需要,訂定教師權利義務及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納入學校章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有關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除大學法已有規定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亦有相關規範,爰修正明定之。 三、以空中大學教師權益事項屬空中大學之法律保留事項,有關教師聘任之法律關係及其權利救濟管道均攸關教師權益至為重大,應於本條例明定,以期周妥,爰參酌大學法第十九條有關大學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之規定,增列第二項。
- 大學法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教師法法規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文字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有關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除大學法已有規定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亦有相關規範,爰修正明定之。 三、以空中大學教師權益事項屬空中大學之法律保留事項,有關教師聘任之法律關係及其權利救濟管道均攸關教師權益至為重大,應於本條例明定,以期周妥,爰參酌大學法第十九條有關大學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之規定,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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