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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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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中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2. 2.空中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3. 3.前二項學生權益相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4. 4.空中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期限、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5. 5.空中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6條的規定: 1. 空中大學應由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參與討論學業、生活以及訂定獎懲規章的相關會議。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中的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數的十分之一。這一規定旨在增進學生參與學校事務的權益。 範例:假設一所空中大學的校務會議有50位會議成員,根據該項條款,至少5位學生代表應當出席校務會議。 2. 空中大學應提供輔導,協助學生建立學生會和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同時設立學生申訴制度。這樣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參與學校事務,並提供他們舉報和解決問題的途徑。 3. 在涉及學生權益相關事項方面,空中大學應按照大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並在各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 4. 空中大學有權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並且應該制定相關的保險政策,包括保險期限、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權益義務等。當有學生需要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提供協助。 5. 空中大學在向學生收取費用時,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規定。這是為了保護學生的權益,防止學費和其他費用過高。 以上解釋是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6條的內容進行分析。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08407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文字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空中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前二項學生權益相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空中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期限、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空中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以空中大學學生權益屬空中大學之法律保留事項,有關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成立自治組織、學生申訴制度、學生團體保險之辦理及空中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等事項,均應參酌大學法相關規定之體例,於本條例明定,以期周妥。   三、參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之規定,爰增列第一項。   四、參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自治組織」、第三項「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第四項「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增列第二項。   五、參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空中大學將前二項學生權益事項列入組織規程,爰增列第三項。   六、參酌大學法第三十四條「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爰增列第四項,惟考量空中大學部分學生年齡較為年長,實務操作上仍需與民間保險公司洽談保費金額,因此增訂空中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期限、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七、參酌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大學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所定規定」,爰增列第五項。

  • 大學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740618 制定)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0840712 全文修正)

文字未修正。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以空中大學學生權益屬空中大學之法律保留事項,有關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成立自治組織、學生申訴制度、學生團體保險之辦理及空中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等事項,均應參酌大學法相關規定之體例,於本條例明定,以期周妥。   三、參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之規定,爰增列第一項。   四、參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自治組織」、第三項「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第四項「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增列第二項。   五、參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空中大學將前二項學生權益事項列入組織規程,爰增列第三項。   六、參酌大學法第三十四條「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爰增列第四項,惟考量空中大學部分學生年齡較為年長,實務操作上仍需與民間保險公司洽談保費金額,因此增訂空中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期限、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七、參酌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大學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所定規定」,爰增列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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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6 條規定:「空中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