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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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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中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其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續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2. 2.空中大學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資格及任期,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空中大學的設置規定如下: 第一項: 1. 空中大學必須有一位校長,負責整合校務並推動學校的發展,同時代表學校對外事務。 2. 校長的產生方式、資格、任期以及續聘,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大學法等相關法規進行辦理。 第二項: 1. 空中大學可以設置副校長,協助校長推動學校的校務。副校長由校長聘任。 2. 副校長的人數、資格以及任期,應按照各個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進行規定。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空中大學置校長及副校長職務設置辦法》。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選修生須年滿十八歲始得登記入學。

立法理由選修生之入學資格及方式。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均不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立法理由一、明定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兩種。   二、刪除自修生規定。依原條文第七條規定自修生係指有志進修而自行收視電視教學或收聽廣播教學者,因其不必向本校登記註冊,亦不發給學分證明書,自不得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爰予刪除。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其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續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資格及任期,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參考大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並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酌修原條文第一項內容,並定明空中大學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續聘及任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增置副校長乙節,考量多年來空中教育不斷持續發展,目前國立空中大學學術單位已設有人文學系、社會科學系、商學系、公共行政學系、生活科學系、管理與資訊學系等六學系,並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全國亦有十三個學習指導中心;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亦設有法政學系、工商管理系、大眾傳播系、外國語文系、文化藝術系、科技管理系等六學系。此二所學校亦設教務處、教學媒體處、輔導處、研究處、秘書處、電算中心、圖書館、會計室、人事室等多個行政單位,學校組織已頗具規模,未來各校仍朝設立研究所方向努力,則組織規模將更為擴大,實宜比照一般大學校院設置副校長,俾襄助校長使各空中大學校務運作發展得以順利推動,爰參考大學法第八條規定,增列第二項有關副校長之規定。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大學法法規
(0740618 制定)

選修生之入學資格及方式。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明定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兩種。   二、刪除自修生規定。依原條文第七條規定自修生係指有志進修而自行收視電視教學或收聽廣播教學者,因其不必向本校登記註冊,亦不發給學分證明書,自不得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爰予刪除。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參考大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並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酌修原條文第一項內容,並定明空中大學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續聘及任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增置副校長乙節,考量多年來空中教育不斷持續發展,目前國立空中大學學術單位已設有人文學系、社會科學系、商學系、公共行政學系、生活科學系、管理與資訊學系等六學系,並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全國亦有十三個學習指導中心;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亦設有法政學系、工商管理系、大眾傳播系、外國語文系、文化藝術系、科技管理系等六學系。此二所學校亦設教務處、教學媒體處、輔導處、研究處、秘書處、電算中心、圖書館、會計室、人事室等多個行政單位,學校組織已頗具規模,未來各校仍朝設立研究所方向努力,則組織規模將更為擴大,實宜比照一般大學校院設置副校長,俾襄助校長使各空中大學校務運作發展得以順利推動,爰參考大學法第八條規定,增列第二項有關副校長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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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5 條規定:「空中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其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續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