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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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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2.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及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3. 3.空中大學及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6條的規定: 1. 空中大學可以設置學系,並根據需要在學系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和附設專科部。國立空中大學的學系、研究所和附設專科部的設立、變更或停辦必須報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而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則需先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假設某國立空中大學的資訊工程學系希望新增一個研究所碩士班,該學系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方能正式設立。 2. 空中大學可以設置跨系的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關於學程的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和考核等事項,必須按照大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範例:某空中大學設有跨系的英語學分學程,該學程需符合大學法的相關規定,包括設立條件和考核方式等。 3. 空中大學及其學系、研究所和附設專科部的設立、變更或停辦的要件、核准程序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具體辦法。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了「空中大學及其學系、研究所和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或停辦辦法」,該辦法中明確了設立的要件、核准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全修生具有學籍,須年滿二十歲,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入學試驗及格者始得入學。   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選修生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有第一項之同等學力。

立法理由一、國立空中大學旨在提供未能接受大學教育者繼續受教育之機會,與一般大學校院提供高中學生升學機會者有別。為在目標及功能上明確劃分,現定全修生入學年齡為二十歲,使社會青年有充實學識能力之途徑,不必在畢業年次過於熱衷於升學。   二、為維持國立空中大學之水準,全修生須具備入學資格並經入學試驗及格始得入學。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三、選修生亦得以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之同等學力報考錄取為全修生,以突破資格觀念與文憑主義。

(0840712 全文修正)

全修生具有學籍,須年滿二十歲,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   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選修生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有第一項之同等學力。

立法理由明定空中大學學生之入學方式。使入學方式彈性化,適應爾後其他多元入學途徑。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及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及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將規定「教育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又為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將刪除進修學校之設立規定,回歸於各級學校法規定之,爰將原條文規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附設專科部」。另因目前國內各空中大學尚未成立研究所,又大多數先進國家之空中大學研究所僅設有碩士班,未設博士班,如日本、韓國、澳洲等國家。是以,國內應視空中大學開設碩士班之發展狀況、社會需求及國際發展趨勢,再行審慎研議空中大學研究所開設博士班之可能性,爰將原條文規定「得設研究所」修正為「得設研究所碩士班」。   三、參照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有關於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定義、設立條件、設立程序及考核規定,以空中大學亦有設立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   四、為規範空中大學系、所及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停辦等相關事宜,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大學法法規
(0740618 制定)

一、國立空中大學旨在提供未能接受大學教育者繼續受教育之機會,與一般大學校院提供高中學生升學機會者有別。為在目標及功能上明確劃分,現定全修生入學年齡為二十歲,使社會青年有充實學識能力之途徑,不必在畢業年次過於熱衷於升學。   二、為維持國立空中大學之水準,全修生須具備入學資格並經入學試驗及格始得入學。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三、選修生亦得以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之同等學力報考錄取為全修生,以突破資格觀念與文憑主義。

(0840712 全文修正)

明定空中大學學生之入學方式。使入學方式彈性化,適應爾後其他多元入學途徑。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將規定「教育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又為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將刪除進修學校之設立規定,回歸於各級學校法規定之,爰將原條文規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附設專科部」。另因目前國內各空中大學尚未成立研究所,又大多數先進國家之空中大學研究所僅設有碩士班,未設博士班,如日本、韓國、澳洲等國家。是以,國內應視空中大學開設碩士班之發展狀況、社會需求及國際發展趨勢,再行審慎研議空中大學研究所開設博士班之可能性,爰將原條文規定「得設研究所」修正為「得設研究所碩士班」。   三、參照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有關於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定義、設立條件、設立程序及考核規定,以空中大學亦有設立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   四、為規範空中大學系、所及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停辦等相關事宜,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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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6 條規定:「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