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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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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各學系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附設專科部各科置主任一人,辦理科務。科、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之產生方式,依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7條,空中大學的學系應該設置一位學系主任,負責處理學系事務,並且可以設置學位學程主任,負責處理學程事務。同時,附設專科部的各科也應該設置一位科主任,負責處理科務。科、系主任以及學位學程主任的產生方式,依照專科學校法和大學法相關的規定進行。他們的任期、續聘、解聘的程序以及其他應該遵守的事項,則由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來定義。 參考資料: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專科學校法 - 大學法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自修生係指有志進修而自行收視電視教學或收聽廣播教學者。本大學得依其要求,提供書面輔導。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旨在實施成人進修教育,對自行收視或收聽教學節目者,亦宜提供書面輔導。

(0840712 全文修正)

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選修生不限學歷及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各學系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附設專科部各科置主任一人,辦理科務。科、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之產生方式,依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空中大學為辦理系務及學程事務,亦有設置各學系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之必要,爰為前段規定;並參照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於中段規定附設專科部各科置主任;另並參照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爰於後段規定科、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之產生方式,及其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專科學校法法規
  • 大學法法規
(0740618 制定)

國立空中大學旨在實施成人進修教育,對自行收視或收聽教學節目者,亦宜提供書面輔導。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選修生不限學歷及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空中大學為辦理系務及學程事務,亦有設置各學系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之必要,爰為前段規定;並參照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於中段規定附設專科部各科置主任;另並參照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爰於後段規定科、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之產生方式,及其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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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7 條規定:「空中大學各學系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附設專科部各科置主任一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