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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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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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8條,空中大學可以設置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這些行政單位的名稱、會議的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以及成員的資格,以及其他必須遵循的事項,都必須按照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且在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中予以確定。 參考資料: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1) 根據該設置條例的內容,空中大學有權依照大學法相關規定設置行政單位和召開會議。大學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提供進一步的指引和要求,以確保行政單位和會議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同時,組織規程的定義和規定也對這些行政單位和會議的運作方式和組成成員進行具體的細化和規範。 2. 大學法(修正日期:2018年5月24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71) 大學法對大學的組織、運營和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可能包含有關行政單位和會議的相關條款。該法律的修正日期是2018年5月24日,確保了使用最新的法規資料。 範例: 如果空中大學的行政單位名為「行政服務中心」,其任務可能包括辦理行政文件流通、行政人事管理、資源調度等。該行政服務中心的職掌可能涉及行政支援、組織管理等職責。行政主管可能是該行政服務中心的主管,而其成員的資格可能需要符合相應的資格要求,如具有相關的學歷和工作經驗。另外,該行政服務中心的運作方式和相關事項可能在組織規程中進一步確定和規範。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所設學系,應基於國家社會或成人進修之實際需要,兼顧電視、廣播教學之功能,報請教育部核定,不受大學法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國立空中大學開設學系原則及程序。 二、國立空中大學開設學系,以符合社會需要為主,當視社會實況為考量之基礎。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並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 前項系、所之設立、變更或停辦,須經教育部核准。 空中大學得報經教育部核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立法理由明定空中大學得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並得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依大學法第十四條規定,各大學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有關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其他應遵行事項,則由各大學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爰整併原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有關空中大學各種行政單位之設置規定一併於本條規範,授權各空中大學依其規模與校務發展方式,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其行政單位或召開之各種會議。
- 大學法法規
一、國立空中大學開設學系原則及程序。 二、國立空中大學開設學系,以符合社會需要為主,當視社會實況為考量之基礎。
明定空中大學得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並得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依大學法第十四條規定,各大學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有關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其他應遵行事項,則由各大學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爰整併原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有關空中大學各種行政單位之設置規定一併於本條規範,授權各空中大學依其規模與校務發展方式,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其行政單位或召開之各種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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