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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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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中大學得於各地區設立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其資格、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2. 2.前項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由空中大學聘請教師擔任教學,並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
  3. 3.空中大學所需之空間及設施,得請各級公立學校於不妨礙其本校教學、研究或正常運作情形下,協助提供其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9條,空中大學可以設立學習指導中心,並且可以在各地區設立這些中心。學習指導中心的主任可以是專任或兼任,由校長聘任,負責處理中心相關事務。關於主任的資格、任期、續聘、解聘等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則規定在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中確定。此外,空中大學也需要聘請教師在各地區的學習指導中心進行教學,並且負責學生的學業指導和生活輔導事宜。此外,為了提供所需的空間和設施,空中大學可以請求各級公立學校協助,前提是不妨礙公立學校的教學、研究或正常運作。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教學科目及教材內容,應以增加學生學養及技能為目的。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本大學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定。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教學科目及教材內容訂定之標準。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畢業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並由空中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全修生畢業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得於各地區設立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其資格、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前項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由空中大學聘請教師擔任教學,並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   空中大學所需之空間及設施,得請各級公立學校於不妨礙其本校教學、研究或正常運作情形下,協助提供其使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爰將主任名稱修正為中心主任,並增列學習指導中心主任之資格、任期等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另做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是以,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應屬面授教師及輔導單位之工作範圍,無須另聘導師辦理,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以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之規定,另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基於各級公立學校之間之校務自主精神及地位對等之原則,各校是否提供空中大學所需之空間及設施,作為學習指導中心,仍應尊重各校之意願,由雙方商議後定之,各級公立學校並無提供之義務,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另空中大學不應以擴充學校實體之設備建置為目標,其學習指導中心之設置應朝向與各大學進行合作方式為之,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有關各中心應備置教學設施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618 制定)

國立空中大學教學科目及教材內容訂定之標準。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全修生畢業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爰將主任名稱修正為中心主任,並增列學習指導中心主任之資格、任期等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另做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是以,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應屬面授教師及輔導單位之工作範圍,無須另聘導師辦理,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以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之規定,另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基於各級公立學校之間之校務自主精神及地位對等之原則,各校是否提供空中大學所需之空間及設施,作為學習指導中心,仍應尊重各校之意願,由雙方商議後定之,各級公立學校並無提供之義務,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另空中大學不應以擴充學校實體之設備建置為目標,其學習指導中心之設置應朝向與各大學進行合作方式為之,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有關各中心應備置教學設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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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9 條規定:「空中大學得於各地區設立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