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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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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有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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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0條的規定,空中大學應設置一個校務會議,以議決校務重大事項。該校務會議的相關事項,須按照大學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並且需要在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中加以規定。 這表示空中大學必須設立校務會議,以處理與校務相關的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的運作方式和程序,必須遵守大學法的相關規定。此外,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也需明確地規定校務會議的相關事項。具體來說,組織規程應該說明校務會議的成立、職權范圍、組成成員以及開會的頻率等等。 例如,根據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組織規程,該大學設置了系務會議,以討論學系的教學、研究、服務推廣等相關事項。系務會議由系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各學系的系主任、專任教師和學生代表。根據規程的規定,系務會議需達到一定的出席人數才能開議,並且對於決議也有一定的出席人數的同意要求。這個例子說明了大學組織規程中對於學系會議的規定,這也可以作為空中大學組織規程的參考範例。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採學分制。   選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八學分。   全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為五學分至十學分,前學期成績優異者,次學期得加至十二學分。其全部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並由本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定。

立法理由一、國立空中大學為實施成人進修教育,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宜過多,且為避免修業期間過長,影響學籍管理,並為維持水準,復予最低學分之限制。   二、為維持國立空中大學之學術水準,全修生全部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必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空中大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立法理由參照大學規程規定,明定空大必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空中大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有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為釐清空中大學校長與校務會議之權責,爰參照大學法第十五條之體例,將原條文中有關校務會議規定「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修正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增訂校務會議有關事項,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大學法法規
(0740618 制定)

一、國立空中大學為實施成人進修教育,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宜過多,且為避免修業期間過長,影響學籍管理,並為維持水準,復予最低學分之限制。   二、為維持國立空中大學之學術水準,全修生全部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

(0840712 全文修正)

參照大學規程規定,明定空大必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空中大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為釐清空中大學校長與校務會議之權責,爰參照大學法第十五條之體例,將原條文中有關校務會議規定「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修正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增訂校務會議有關事項,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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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有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