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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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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等有關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1條,空中大學專任教師的授課、研究、輔導、服務以及教學節目的規劃和製作等相關事項,由空中大學自行制定規定。該條規定確認了空中大學在這些方面具有自治權和自主權,以確保其教學和研究的自由度。根據這一規定,空中大學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相關的內部規範,以確保教學的質量和學術的發展。例如,空中大學可以規定專任教師需要製作教學視頻或其他教材,或者需要參與指導學生的研究項目等。這些規定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並在合理範圍內行使空中大學的組織權限。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入學試驗及格,入學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免予修習。

立法理由選修生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於入學為全修生時,免予修習。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為辦理推廣教育,得開設有關生活知能之實用課程供民眾修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空中大學開設有關生活知能之實用課程,以供民眾修讀。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等有關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是以,空中大學專任教師職責與一般大學不盡相同,除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授課、研究及輔導外,尚須負責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包含主講)等,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爰將有關空中大學專任教師職責之規定,移列於本條例規範,其有關規定並授權由各空中大學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618 制定)

選修生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於入學為全修生時,免予修習。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空中大學開設有關生活知能之實用課程,以供民眾修讀。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是以,空中大學專任教師職責與一般大學不盡相同,除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授課、研究及輔導外,尚須負責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包含主講)等,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爰將有關空中大學專任教師職責之規定,移列於本條例規範,其有關規定並授權由各空中大學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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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等有關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