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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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等有關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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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1條,空中大學專任教師的授課、研究、輔導、服務以及教學節目的規劃和製作等相關事項,由空中大學自行制定規定。該條規定確認了空中大學在這些方面具有自治權和自主權,以確保其教學和研究的自由度。根據這一規定,空中大學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相關的內部規範,以確保教學的質量和學術的發展。例如,空中大學可以規定專任教師需要製作教學視頻或其他教材,或者需要參與指導學生的研究項目等。這些規定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並在合理範圍內行使空中大學的組織權限。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入學試驗及格,入學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免予修習。
立法理由選修生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於入學為全修生時,免予修習。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為辦理推廣教育,得開設有關生活知能之實用課程供民眾修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空中大學開設有關生活知能之實用課程,以供民眾修讀。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等有關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是以,空中大學專任教師職責與一般大學不盡相同,除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授課、研究及輔導外,尚須負責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包含主講)等,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爰將有關空中大學專任教師職責之規定,移列於本條例規範,其有關規定並授權由各空中大學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選修生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於入學為全修生時,免予修習。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空中大學開設有關生活知能之實用課程,以供民眾修讀。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是以,空中大學專任教師職責與一般大學不盡相同,除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授課、研究及輔導外,尚須負責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包含主講)等,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爰將有關空中大學專任教師職責之規定,移列於本條例規範,其有關規定並授權由各空中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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