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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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 2.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
- 3.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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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2條,空中大學有以下規定和要求: 1. 空中大學應定期進行自我評鑑,評鑑內容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和學生參與等事項。評鑑的具體要求由空中大學自行制定。 2. 為促進空中大學的發展,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進行空中大學評鑑。評鑑結果將公告,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和學校發展規模調整的參考依據。 3. 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和服務成效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將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和獎勵等重要參考的依據。評鑑的具體方法、程序和措施等細節,需要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 以上參考資料: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中央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由本大學發給畢業證書。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者,得就已修畢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立法理由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國立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法授予學位;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者,得就已修畢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空中大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成績考查辦法之訂定方式。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 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空中大學自我評鑑之設計,以空中大學各項自我評鑑內容雖因空中大學之性質而應與一般大學有所差異,惟評鑑項目應與一般大學別無二致,爰參採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教育部應定期對各大學進行評鑑,其評鑑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包括招生名額及停止招生等事項)之參考,爰參酌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為彰顯空中大學教師教學評鑑之重要性,爰參酌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列第三項有關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教學評鑑制度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國立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法授予學位;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者,得就已修畢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成績考查辦法之訂定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空中大學自我評鑑之設計,以空中大學各項自我評鑑內容雖因空中大學之性質而應與一般大學有所差異,惟評鑑項目應與一般大學別無二致,爰參採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教育部應定期對各大學進行評鑑,其評鑑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包括招生名額及停止招生等事項)之參考,爰參酌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為彰顯空中大學教師教學評鑑之重要性,爰參酌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列第三項有關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教學評鑑制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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