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7條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起即開始生效。該條例的目的是明確規定國立大學校院設置校務基金的方式和管理事項,以確保校務的正常運作和資金的有效運用。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立法紀錄和解釋文件。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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