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6 條,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可以適用該條例的規定。這表示國立專科學校以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可以按照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的規範來管理他們的校務基金。這一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公立大專校院的健全發展,增加他們的自主性和公共性。該條款的範例可能是國立大學校院根據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來編制預算和進行資金運用的相關規定和裁決書。
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為使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財務及預算運作制度與國立大學校院立於相同基礎,並賦予學校適度之財務自主空間,爰增列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至於是否援引準用,仍由各公立大專校院主管機關視需要決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為使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財務及預算運作制度與國立大學校院立於相同基礎,並賦予學校適度之財務自主空間,爰增列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至於是否援引準用,仍由各公立大專校院主管機關視需要決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