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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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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校:指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所在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境外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教學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二、分部:指專科以上學校於校本部以外設立之教學、招生或產學合作單位。 三、變更:包括專科以上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一)改名,指下列情形: 1.獨立學院改名為一般大學或一般大學改名為獨立學院。 2.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或科技大學改名為技術學院。 3.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等大學校院互為改名。 4.專科以上學校變更學校名稱。 (二)改制,指下列情形: 1.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2.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 3.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合併,指下列情形: 1.專科以上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2.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2. 2.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改名規定,不適用於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
  3. 3.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專科以上學校,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三、學校改隸: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有關該法條的解釋: 1. 分校:指在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以外獨立設立,具有完整教學和行政單位的學校。這些學校與校本部是分開的,並獨立運作。 範例:A大學在校本部所在的城市以外設立了一所分校,並擁有自己的教學和行政組織。 2. 分部:指專科以上學校在校本部以外設立的教學、招生或產學合作單位。 範例:B大學在校本部以外成立了一個研究中心,該研究中心是該大學的一個分部。 3. 變更:包括改名、改制、合併等情形。 - 改名:指校名或學校類型的改變。 範例:C獨立學院更名為D大學。 - 改制:指學校性質或組成的改變。 範例:E技術學院轉型為F科技大學。 - 合併:指學校之合併。 範例:G學校和H學校合併成為一所新的大學。 4. 該法條中的特例規定指出,某些規定適用於除宗教研修學院之外的所有學校。 範例:法律規定不適用於宗教研修學院的改名。 5. 關於合併,根據第一項第三款,合併有三種情況: - 存續合併:一個校保持存續,而其他學校則成為存續學校的一部分,或成為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範例:I大學合併J學院,J學院成為I大學的分部。 - 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的學校,並給予新的校名,原學校則成為新學校的一部分,或成為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範例:K大學和L學院合併,形成一所名為M大學的新學校。 - 學校改隸:學校法人將其所屬私立學校移交給另一個學校法人。 範例:N學校法人將O學校移交給P學校法人管理。 這些解釋來自《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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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校:指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所在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境外單獨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