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6條的解釋如下: 1.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規劃合併時,需擬定合併計畫,國立學校則需經校務會議通過,而直轄市立和縣(市)立學校則需經校務會議和所屬地方政府同意後,再報本部核定。這意味著公立學校合併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的審批。 2.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合併時,學校法人需就合併相關事項擬定合併計畫和合併契約,並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這些文件需經校務會議和董事會同意後,再報本部核定。然而,如果同一學校法人所設的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合併,則無須擬定合併契約。 3. 合併計畫應包含以下事項: - 合併計畫的起因。 - 學校現況和問題分析。 - 學校合併的規劃過程。 - 合併期程和應辦理的事項。 - 規劃內容,包括願景發展、校區規劃、校舍配置和調整、行政組織架構和員額分配、學術組織和科系所配置以及財務規劃。 - 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權益處理以及相關救濟程序。 - 校長遴選事項和其他重要章則的制定。 - 預期效益。 - 其他相關措施。 請參考教育部所制定的「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獲得更詳盡的解釋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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