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正式學籍之學生總人數三千人以下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千八百零一至三千人:至少應有三公頃。 2.一千八百人以下: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農業類型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應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方式列計。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四、師資: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師資質量、師資數之計算方式,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 五、私立專科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二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7條的規定,專科學校的設立基準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校地:專科學校的校地面積應符合一定標準。校地的開發使用面積需至少為四公頃,但學生總人數在三千人以下的學校有特定規定。例如,一千八百零一至三千人的學校應至少有三公頃的校地,一千八百人以下的學校則應至少有二公頃的校地。此外,農業類型的專科學校還需額外擁有五公頃以上的土地作為實習農場。 2. 校舍:專科學校應該有足夠的校舍,包括教學、實習、特殊教室或場所,以及行政、學生活動等所需的校舍和運動場地。新設學校在核准立案後的第二學年開學前,必須完成一定的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要求。 3. 設備:專科學校應根據各類型學校和各種課程的需要,備有足夠的教學、輔助和實驗設備。此外,學校應該擁有圖書館,並提供足夠的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和相關設備。 4. 師資:專科學校的師資結構和師資質量,以及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和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的計算方式,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的規定辦理。 5. 私立專科學校的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在申請立案時,需滿足一定的設校經費和基金要求。例如,必須提供充足的設校經費和每年維持學校運作所需的經費,並提供明確的設校財源證明。此外,私立專科學校還需要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金額需達到新台幣二億元。 以上解釋部分參考了《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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