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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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境外專班,應依下列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開班條件: (一)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件。 (二)所設班別以學校現有之學院及科系所為限。 (三)學校與合作對象應訂有合作協議。 (四)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二、招生學制: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學制)。 (三)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 (四)前三目規定均包括在職專班。 三、每班招生名額上限:專科及學士班為六十人,碩士班為三十人,其均包括日間及進修學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學校應於衡酌教學資源及確保國內教學品質原則下規劃之。 四、師資條件:各專班得視課程需求,聘任當地教師或業界專家進行授課,並應有一定比率以上之課程,由各校專、兼任教師授課;其一定比率,由本部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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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11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境外專班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並無重大違規事件。 2. 所設班別應在學校現有的學院和科系之範圍內。 3. 學校與合作對象需經過合作協議訂定。 4. 必須經過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此外,該規定還明確了境外專班的招生學制和招生名額上限:專科和學士班每班招生名額上限為六十人,碩士班為三十人,包括日間和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上限之外的人數可以以外加方式辦理,不計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此外,學校在考慮教學資源和確保國內教學品質的原則下規劃招生名額。 至於師資條件,各專班根據課程需求可以聘請當地教師或業界專家進行授課。在授課中,一定比例的課程需要由學校內的專任或兼任教師執教,該比例由學校每年公告確定。 參考資料: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衡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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