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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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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停招、整併、更名者,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2. 2.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或停招、整併、更名者未於規劃階段與教職員工生溝通,或未依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本部得駁回其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得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3. 3.第一項與教職員工生溝通之形式得以書面或會議方式為之,並應說明停招、整併、更名之考量、學生受教權益維護及教職員工之安置規劃及輔導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12條規定了專科以上學校在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時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根據第1條,學校在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之前,應先經過校內相關會議的通過。同時,如果有停招、整併或更名的情況,學校也應與受影響的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溝通,並說明相關的權益保障措施。公告通知的時間至遲在校務會議召開前一個月,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第2條,如果學校未經過校內相關會議的通過,或者在停招、整併、更名過程中沒有與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溝通,或者未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或者資料錯誤、不完整、包含不實內容,教育部可以駁回該學校的增設調整申請案,並根據情節輕重最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的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的百分之九十五。 根據第3條,與教職員工和學生溝通的形式可以是書面或會議方式,並且應該說明停招、整併、更名的考量、保護學生的受教權益以及教職員工的安置計劃和輔導等事項。 以上內容參考了教育部的「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資料。

  • 錯誤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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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 12 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停招、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