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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42 條

  1. 1.專科學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2. 2.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3. 3.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4. 4.專科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5. 5.前四項之實施規定,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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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專科學校法》第42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專科學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這一條款规定了專科學校應由 學生代表出席 會議,旨在增加學生參與教育活動的效果。參考資料中未提到類似的具體案例。 2. 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這一條款規定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旨在增强學生自治能力。具體案例中未提及。 3.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這一條款規定學生為學生會的當然會員,學生會有權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該依照學生會的請求代收會費。具體案例中未提及。 4. 專科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這一條款規定專科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的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不服的申訴,以保護學生權益。該委員會的組成中,不同性別的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具體案例中未提及。 5. 前四項之實施規定,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這一條款规定了前四項的具體實施細則應由各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來定。具體案例中未提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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