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有三級,分別是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技術及職業教育的主管機關由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負責管理。 2.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這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所規定的事項,需由各相關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具體來說,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要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的規定,負責相應的事項的執行。根據原文,具體範例如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的事項中包括: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考核及發證、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及發證等。這些事項需要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技能檢定,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3項。這表示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特定事項委託給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尚涉及產業提供實習、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職業訓練、產業人才需求推估、學校衍生企業辦理等與其他目的事業機關職掌有關者,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尚涉及產業提供實習、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職業訓練、產業人才需求推估、學校衍生企業辦理等與其他目的事業機關職掌有關者,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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