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3

快速跳轉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 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或職業訓練教育。 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六、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定義了本法中使用的幾個詞彙: - 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的認識、探索和體驗教育。 - 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術和職業倫理教育,以及建立技職專業的榮譽感。 - 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所需的職場專業技術學習或職業訓練教育。 - 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和科技大學。 - 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和科技大學。 - 職業訓練機構:指根據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的職業訓練機構。 根據這些定義,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對各種職業教育活動和相關機構進行了界定和規範。例如,職業試探教育提供學生對職業的初步認識和體驗,職業準備教育則為學生提供進入職場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培養職業倫理。職業繼續教育則針對在職或轉業者提供職場專業技能的學習和訓練。技職校院和技專校院則是提供職業教育的具體機構,而職業訓練機構則是執行職業訓練的機構。 這些定義的來源可以從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本身找到,法條中明確規定了這些詞彙的定義。

立法沿革 1

(1031230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   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或職業訓練教育。   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六、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立法理由一、本法所定技職教育之實施,分「職業試探教育」、「職業準備教育」及「職業繼續教育」三階段,爰於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別定明其定義:    (一)鑒於職業試探、職業準備及職業繼續教育乃個人能否達到適才適所及獨立自主之必要條件,而職業試探教育重視學生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功能,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職業準備教育係考量特定職業之專業需求,提供學生專業技術、職業倫理,建立技職專業榮譽感及技術創新能力養成之學習機會,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職業繼續教育係對於已進入職場者、轉業者(包括有就業需求者),基於職場技術變化或轉換不同職業生涯規劃等需求,提供專業技術學習管道及職業訓練機會,爰為第三款規定。   二、本法結合現行技職教育學校類型,並衡酌職業訓練機構在技職人才培育占有重要地位且與技職教育具互補作用,而將技職教育實施機構主要分為「技職校院」、「技專校院」及「職業訓練機構」,爰於第四款至第六款分別定明其定義:    (一)第四款定明技職校院包括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另特殊教育學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實施技職教育,併予敘明。    (二)第五款定明技專校院包括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三)第六款定明職業訓練機構係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機構。本法考量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關係密切且有互補作用,爰將職業訓練機構納入第三章技職教育之實施相關規定。

  • 職業訓練法法規
(1031230 制定)

一、本法所定技職教育之實施,分「職業試探教育」、「職業準備教育」及「職業繼續教育」三階段,爰於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別定明其定義:    (一)鑒於職業試探、職業準備及職業繼續教育乃個人能否達到適才適所及獨立自主之必要條件,而職業試探教育重視學生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功能,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職業準備教育係考量特定職業之專業需求,提供學生專業技術、職業倫理,建立技職專業榮譽感及技術創新能力養成之學習機會,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職業繼續教育係對於已進入職場者、轉業者(包括有就業需求者),基於職場技術變化或轉換不同職業生涯規劃等需求,提供專業技術學習管道及職業訓練機會,爰為第三款規定。   二、本法結合現行技職教育學校類型,並衡酌職業訓練機構在技職人才培育占有重要地位且與技職教育具互補作用,而將技職教育實施機構主要分為「技職校院」、「技專校院」及「職業訓練機構」,爰於第四款至第六款分別定明其定義:    (一)第四款定明技職校院包括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另特殊教育學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實施技職教育,併予敘明。    (二)第五款定明技專校院包括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三)第六款定明職業訓練機構係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機構。本法考量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關係密切且有互補作用,爰將職業訓練機構納入第三章技職教育之實施相關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