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分校及跨直轄市、縣(市)設立之分部,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7條的規定,學校的分校或者在跨直轄市、縣(市)設立的分部,應該在該分校或分部所在的行政區域進行招生事宜。 例如,如果一所高中在基隆市設立了分校,根據這個條文,該分校的招生事務應在基隆市的行政區域進行。同樣地,如果一所學校在新北市設立了分部,該分部的招生事宜也應在新北市的行政區域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