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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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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分校及跨直轄市、縣(市)設立之分部,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7條的規定,學校的分校或者在跨直轄市、縣(市)設立的分部,應該在該分校或分部所在的行政區域進行招生事宜。 例如,如果一所高中在基隆市設立了分校,根據這個條文,該分校的招生事務應在基隆市的行政區域進行。同樣地,如果一所學校在新北市設立了分部,該分部的招生事宜也應在新北市的行政區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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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7 條規定:「學校之分校及跨直轄市、縣(市)設立之分部,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