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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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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2. 2.分部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了解的資料,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6 條中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由校長聘兼之。該主任需是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分部主任擁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相關管理經驗。 2. 分部的組織應該遵循本校的組織法規定。這意味著分部的組織結構和運作方式應該與所屬的學校相一致,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無法提供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6 條有關的具體案例,因為在提供該條法規之詳細解釋時未提供任何具體的案例資料。然而,根據該條法規的內容,可以推測分部主任的聘任應符合該條法規所要求的標準,並且分部的組織必須符合所屬學校的組織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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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6 條規定:「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分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