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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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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二、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三、校地面積不得低於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各該級、該類學校設立基準最低校地面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5條的規定,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這表示學校設立分部必須具有對學校的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和地區的需要有所助益的目的。同時,在設立分部時,必須確保不會對原有師生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2.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這表示學校設立的分部必須在其名稱中明確標示為該學校的分部,並在名稱前冠以分部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名稱。 3. 校地面積不得低於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各該級、該類學校設立基準最低校地面積二分之一。 這表示學校設立的分部的校地面積不得低於相應級別和類型學校在設立基準中所規定的最低校地面積的一半。 總結起來,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學校設立分部時需要考慮對學校未來發展和社會需要的符合性,並確保不影響原有師生的權益。此外,分部的名稱應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為前綴,並且校地面積應符合相應的設立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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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5 條規定:「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