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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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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分校校務;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聘任;私立者,由董事會聘任,並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國民教育法相關法令規定。
  2. 2.分校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4條,分校的設立和運作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分校應該有一位分校校長負責統籌分校的事務。對於公立學校,分校校長由相關的主管機關聘任;對於私立學校,分校校長由董事會聘任,並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分校校長的資格和聘任需遵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和國民教育法相關法令的規定。 2. 分校的組織應該按照本校的組織法來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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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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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4 條規定:「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分校校務;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聘任;私立者,由董事會聘任,並準用私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