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4條,分校的設立和運作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分校應該有一位分校校長負責統籌分校的事務。對於公立學校,分校校長由相關的主管機關聘任;對於私立學校,分校校長由董事會聘任,並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分校校長的資格和聘任需遵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和國民教育法相關法令的規定。 2. 分校的組織應該按照本校的組織法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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