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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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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立分校,除應符合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二、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分校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三、分校教學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分校行政單位之設置,依本校設立二級行政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3條的規定,學校設立分校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這表示學校設立分校時需要考慮到學校的未來發展方向,以及國家、社會和地區對於教育的需求。同時,學校設立分校不應對原有的師生權益造成影響。 二、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分校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這表示分校的名稱應該明確標明是該學校的分校,並在名稱前加上分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名稱。 三、分校教學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分校行政單位之設置,依本校設立二級行政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 這表示分校的教學單位的設置應遵守本校所設立的相關法令規定。同時,分校的行政單位的設置則應遵守本校設立的二級行政單位的相關法令規定。 範例:例如,一所高中在新北市設立一個分校,該分校的名稱應為"該高中名稱+新北市分校"。在分校的教學單位的設置上,應遵守該高中所設立的相關法規,而行政單位的設置則需符合該高中所設立的二級行政單位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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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設立分校,除應符合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