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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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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擬訂籌設分校、分部計畫,公立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私立者,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所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十、與本校相互關係之規劃。
  2. 2.學校設立分校或跨直轄市、縣(市)之分部,本校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前,應先徵得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機關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2條,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或分部時,需要擬訂籌設計畫,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定申請。這個法條具體列舉了籌設計畫應該包含的內容,包括緣起、發展方向、教學和行政單位的規劃、師資和教學設備的規劃、土地和財務的相關證明文件等。此外,如果學校要在直轄市或縣(市)設立分校或分部,則需要徵得當地主管機關的同意。 例如,學校A計劃在B市設立分部,則學校A需要先徵得B市主管機關的同意,然後向自己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核定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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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2 條規定:「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擬訂籌設分校、分部計畫,公立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