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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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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學校,應提出籌設學校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學校主管機關後,許可籌設;其籌設計畫應載明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2. 2.前項私立學校屬學校法人依擬籌設私立學校計畫首先設立者,應於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籌設,並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完成立案許可;其屬學校法人增設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籌設及立案許可。
  3. 3.學校法人逾前項籌設期間未完成學校籌設及立案許可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逾期未完成者,得撤銷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其屬首先設立者,必要時並得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私立學校的申請人應提出籌設學校計畫,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審核,以獲得設立許可。該籌設計畫應包含私立學校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的相關事項。 2. 屬於學校法人首次籌設私立學校計畫的申請人,應在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的三年內完成籌設工作,並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7條的規定獲得立案許可。如果是學校法人增設的情況,則需要在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的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的籌設和立案許可。 3. 如果學校法人在前述的籌設期限內未能完成學校的籌設和立案許可,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限期命令,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如果逾期未能完成,學校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原先的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對於首次設立的學校法人,必要時學校主管機關也可以撤銷或廢止其學校法人的設立許可。 根据《民政事務資訊網》的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是根據教育部及內政部協商改革而制訂,目的在於確保學校的合法性及教育品質。該辦法的目的在於規範設立、變更和停辦學校的程序,以便監督學校的運作和保障學生的權益。此外,辦法中還規定了學校主管機關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學校法人的義務和限制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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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校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學校,應提出籌設學校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其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