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主管機關指定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時,該學校所需的校地、校舍和其他設備,可以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受其他相關規定的限制。這意味著新設的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在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時,可以根據實際需求來申請校地、校舍和其他設備,而不必受到其他條文的限制。 參考資料: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最新版本) 2.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的規定,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校,其學生學習活動使用的面積不得低於該條款中所規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最新版本) 例如,如果一所學校正在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申請成為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該校所需的學生學習活動使用面積必須符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的規定。如果該學校的學生學習活動使用面積低於法規要求,則該申請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拒絕。 參考資料: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