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私立學校主管機關與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不同者,學校主管機關於依前二條規定審議私立學校改名時,應徵詢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學校改名時,應通知學校法人主管機關。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0 條:根據該法條規定,當私立學校主管機關與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不同時,學校主管機關在審議私立學校改名時,應徵詢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的意見。並且在核定學校改名時,應通知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學校名稱的改變經過正確的程序並獲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批准。 相關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這項規定確保私立學校改名的程序合法,並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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