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9條,若學校需要申請改名,須符合以下程序: 1. 學校應根據校務發展的需求,擬定改名計畫書。該計畫書需通過校務會議的審議,並在私立學校的情況下,需經董事會的審議通過。學校需將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以及學校的基本資料和相關文件,在當年度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2. 各該主管機關有權成立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在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學校的改名申請將被核准。 例如,一所私立學校希望改變其校名,校方擬定了改名計畫書,並在校務會議上獲得了通過,董事會也同意了這個改名計劃。學校將提交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學校基本資料和相關文件給主管機關,之後專案審查小組將審議這個申請,如果通過審議,學校的改名申請將被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