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2條的規定,學校申請改制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符合教育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2. 辦學成效良好且有具體績效證明,最近一次評鑑成績應符合主管機關的基準。 3. 學校的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且已建立健全的制度,且未發生重大行政過失。 對於私立學校申請改制的情況,除了上述條件外,學校所屬的學校法人董事會應運作正常,並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和變更事項,並已建立健全的學校法人制度。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的第22條。範例可以是一所私立學校的改制申請,其擁有良好的辦學成效並通過評鑑,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行政過失。此外,該學校所屬的學校法人董事會正常運作並完成法人登記和變更事項,並擁有完善的學校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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